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