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