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