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