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