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