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