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