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