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