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