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
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
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