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军队法律顾问处与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队伍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