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三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三条 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单位作出决定。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可以同时废止两部以上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 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制定单位文件印发。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