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所依据的上位法、上级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需要废止的;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的;
实际已经停止适用的;
被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所依据的上位法、上级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需要废止的;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的;
实际已经停止适用的;
被新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