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或者多数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当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作出全面修改,并在修改后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