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九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九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 所依据的上位法、上级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规定事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适用的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