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从下列方面对予以备案登记的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是否与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是否与其他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矛盾;

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关体例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