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章 起草与呈报 第二十四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起草与呈报 第二十四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需要上级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提出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上级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