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采取书面、网上以及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官兵的意见。

涉及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立法项目,经中央军委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先行试点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