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经营管理情况:

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情况。

直接保险公司还应报送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摊回赔款等情况。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经总精算师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财产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以及管理该业务信用风险的相关措施。

巨灾风险安排情况,包括巨灾风险累积、巨灾风险自留额及其确定方式、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分出安排等情况。

再保险保费、赔款的应收、应付情况,包括余额、账龄结构、原因分析等,特别是应收应付账龄超过180天的情况。

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有关情况:

财产保险公司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及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净自留额。

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主要包括再保合约的增减、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等情况。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以及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