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