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