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0月14日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