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