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0月14日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