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