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 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再保险业务规模、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分入、分出两方面表述。 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