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
上一年度合约分保中,分给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份额;
上一年度保险经纪人和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名单;
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包括分保政策、合约分保情况、危险单位划分标准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
人身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的变动情况;
本年度选择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的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