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