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