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乡镇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综合利用的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渡口设计高水位按照洪水频率法计算确定。一类渡口洪水重现期取20年一遇,二类渡口取10年一遇,三类渡口取5年一遇,四类渡口取3年一遇。

山区河流渡口设计高水位按照洪水频率法计算确定。一类渡口洪水重现期取10年一遇,二类、三类渡口取5年一遇,四类渡口取3年一遇,特殊情况可按多年历时保证率取值。

湖区、运河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的类别和综合利用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

枢纽上游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枢纽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当该值低于“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山区河流”规定的值时,取较大值;枢纽下游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按“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山区河流”的规定确定,并应考虑枢纽运行对河段的冲淤影响。

封冻河流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所处河流的类别、枢纽运行的相关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按“平原河流、河网地区”的规定确定;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渡口的设计高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145)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