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深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