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使用其他币种进行交收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