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股通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机构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