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1)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 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