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1.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 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 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E.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