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方: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一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的;
在一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的:
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不属于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30%的标准,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大于或等于40%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