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章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