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
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
完善和深化双方现有检验检疫协调和联络机制,探索制度创新,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地农产品食品贸易健康发展。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关于进口葡萄酒经澳门中转内地的检验合作事宜,在符合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澳门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
深化双方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方面的合作,对于由澳门政府部门或经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食品检验证书的澳门生产进口内地的食品,研究给予便利通关措施;总结上述措施经验,研究将相关措施延伸至经澳门中转进口内地的指定食品。
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病媒生物调查和防范,以及在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和核生化物品检测、处置方面的合作。
探讨人体移植器官、体液和组织等跨境运输时的检疫合作。
双方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合作渠道,加强认证认可领域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为保障两地消费品安全,加强两地在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根据两地主管部门签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沟通联系渠道,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加强两地互输消费品不合格信息的通报,同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合作。
积极推动澳门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研究符合条件的澳门企业在内地开设的检测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