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向海外投资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共同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推动双方与葡语国家的贸易和投资。

加强在统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合作水平。

加强两地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与协调。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就税务领域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颁布与修改情况交换信息。

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交流。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中发挥作用,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