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

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包括业务访问、交流活动、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向公众、业界及相关各方分享及推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贸易的资料与信息。

继续加强内地与澳门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推动内地与澳门在知识产权实施运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方面的合作。

支持完善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澳门特区提供专利争议或纠纷处理和自动化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支持粤澳双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合作,推动粤澳两地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