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地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考察与交流,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