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商标品牌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合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台办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澳门在商标注册业务、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合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台办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澳门在商标注册业务、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