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计领域的合作:

完善两地会计准则③和审计准则④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在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促进高质量的国际相关准则的制定。

支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澳门会计师⑤资格的内地会计专业人士成为澳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支持两地会计业界在有关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聘任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咨询专家。

研究探讨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澳门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互免机制。

研究建立相互依赖的监管合作机制,推动内地与澳门实现审计监管等效。

支持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澳门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发展成员所。

鼓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中加强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