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环保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合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