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在电子商务法规、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相互交流,并通过建立示范项目,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粤港澳为核心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对接,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继续合作推广符合《粤澳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等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服务和贸易的跨境电子文件签署及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
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加强两地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