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特色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支持澳门发展特色金融,研究支持内地金融租赁企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落户澳门;支持澳门引入及研发人民币金融产品。
支持澳门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澳门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在金融基础设施的构建,特别是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制定,以及监管人员培训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澳门的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葡语国家的业务。
支持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央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特别是与葡语国家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移至澳门。
支持内地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开展与澳门银行的业务合作以及赴澳门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为澳门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促进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两地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落实澳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澳门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研究进一步放宽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视情逐步增加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澳资控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家数。
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利用澳门平台筹集资金。
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到澳门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
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澳门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内地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对澳门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提供便利。
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与内地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在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澳门的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平台、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的作用。
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支持两地银行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及融资需求的信息通报机制。
研究适时在澳门举办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领域合作研讨会、交流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