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医药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就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加强沟通。
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中医药产业合作和贸易投资促进,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内地以横琴为试点,充分结合粤澳合作中医药产业园的养生保健及澳门现代医疗的优势,打造粤澳两地健康医疗的示范区。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