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会展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展领域的合作:
支持澳门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定位,培育若干个品牌会议、展览活动,推动澳门会展业及其周边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澳门国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高峰论坛(IIICF)”、“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MIF)”、“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MIECF)”及“央企支持澳门中葡平台建设高峰会”等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继续支持澳门举办高层次的中葡会展活动。
为推动澳门会展产业的发展,应澳门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研究为内地赴澳参会参展人员办理赴澳门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进一步的便利措施。
为促进两地会展活动客源互引,向参与澳门会展活动的海外人士赴内地参展参会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
加强两地在展品通关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展品通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在符合双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两地相关部门简化展品检验检疫手续,并探讨进一步促进展品通关便利合作协议,便利两地展品通关。
鼓励内地企业和商协会参与澳门经贸活动,鼓励内地会展活动组织者在澳门举办会展活动,允许内地会展活动组织者及参展参会者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向澳门业界支付会展费用。
加强内地与澳门在会展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